1. 抹灰工程
1.1 外墙抹灰起壳、剥落的;损坏面积过大的,可全部铲除重抹,重抹时, 如原抹灰材料太差,可提高用料标准。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、广场的房屋的外抹灰损 坏.。
1.2 清水墙损坏,应修补嵌缝:整垛墙风化过多的.可做抹灰。外墙勒脚损坏的, 应修复;原无勒脚抹灰的,可新做。
1.3 内墙抹灰起壳、剥落的,应修复;每面墙损坏超过一半以上,可铲除重抹。原 无踢脚线的,结合内墙面抹灰应加做水泥踢脚线。各种墙裙损坏应根据墙身的需要予以 修复或抹水泥墙裙。
1.4 天棚抹灰损坏,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,确保安全。抹灰层松动,有下坠危险 的,必须铲除重抹。原线脚损坏的,按原样修复。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,
1.5油漆粉饰工程
2 水、电、卫、暖等工程
2.1 电气线路的修理,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。原无分表的,除各地另有规 定者外,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,
2.2 上、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、堵塞及零件残缺,应修理配齐或疏通。原无卫生设备的,新装自定。
2.3 附属于多层、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、污水管道及泵房、水塔、水箱等 损坏,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。
3.地面工程
3.1 普通木地板的损坏可修复;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。一等房屋及幼儿园、托儿所、医院等特殊 用房的木地板、高级硬木地板及其他高级地坪损坏
3.2 木楼板损坏、松动、残缺的,如磨损过簿,影响安全的,可局部拆换;
3.3 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、空鼓、开裂的,应修补或重做。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 料楼地面损坏时,实无法修复的,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。
3.4 砖地面损坏、破碎、高低不平的,可拆补或重铺。室内潮湿严重的,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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