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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服务中受伤属于工伤吗?

时间:2013-11-07 16:09来源: 作者: 点击:
  工伤保险是对伤病的一种预防作用,也是全国预防工作的重要部分,各大城市都希望出台相关的预防方案,并对一些做好预防工作的企业进行报道和宣传。希望能以点带面,带动

  工伤保险是对伤病的一种预防作用,也是全国预防工作的重要部分,各大城市都希望出台相关的预防方案,并对一些做好预防工作的企业进行报道和宣传。希望能以点带面,带动落后地方和群众,让大家都对工伤保险有更清晰的认识,也能从中得到最大的利益,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重大贡献。

一些典型的案例:如某家政服务员在为雇主家庭打扫卫生时不小心摔伤了,那么家政服务中受伤后属于工伤吗?这个家政服务员首先是去其所在的家政服务公司,希望公司能承担工伤的责任,但是家政公司却认为他们仅仅提供了中介服务,而且她并不是家政公司正式的签约员工,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。这类案例在近年工伤认定中出现过很多次,家政服务员是受家政公司的介绍从事,既然是在工作期间受伤,那么理应属于工伤,如果公司没有为家政服务员购买基本保险,那么工伤的责任就应该由公司负责。

通常家政公司也不愿意为家政服务员提供过多的赔偿,这样难免公司和家政服务人员引起工伤纠纷,家政公司认为他们并没有和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而且他们只是中介,所以没有不需要承担责任。家政服务人员认为,她所从事的雇主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,而且她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前去工作,而且家政公司不仅收取了她的介绍费,而且还从每笔费用当中扣除了管理费,这都足以说明她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,家政公司理应承担责任。

家政服务员不服,最终上诉到法院,法院认为,家政公司虽然没有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但是收取了介绍费,还收取了管理费,还有家政服务员的待遇都是由家政公司和雇主谈妥的,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是通过家政公司获取的,这些都可以证明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家政公司免责的理由。
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职工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家政服务人员所受的伤害就是属于工伤。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十类:一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二、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三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四、患职业病的;五、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六、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七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:一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二、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三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
职工符合上述10类情形之一,但是有故意犯罪的;醉酒或者吸毒的;自残或者自杀的3类情形之一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。这就意味着无证驾驶、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,不纳入工伤的范围。

员工在受伤30日内需申请工伤认定,职业病需按照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、鉴定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,单位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如单位未能提交工伤认定申请,这期间的工伤相关费用需由用人单位负责。单位未提供工伤申请的,工伤职工可以在一年内向当地所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。

社保部门认定工伤申请之后,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进行核实,相关人员和单位都需要予以协助。职业病诊断和诊断鉴定书,社保部门不会再做调查。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,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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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关键词:保洁公司,家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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